疾控提醒: 配合防控 人人有责
面对当下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对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落实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早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就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遵守政府禁令。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凡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疫情防控是一场全民行动,每个人都不应该是旁观者,更不是局外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佩戴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应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编 辑:吉玉爱
责 编:张 君
值班主任:卢 亮
编 审: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