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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齐点淄博 2022-04-08 19:44:15 阅读量:

2022-04-08 19:44:15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共设7章54条,包括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留检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条例》同时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确立养犬区划管理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杨彪:明确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

条例正视市民养犬需求和犬只大量存在的现实,充分考虑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危害,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合理设置权利义务,通过立法寻求不同群体权益和动物保护的最优平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科科长 毕庆云: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养犬人、非养犬人、执法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统筹兼顾非养犬人养犬人和犬只的权益,坚持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为了人民,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法规的实施对规范依法文明养犬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编 辑:李鹏 张鹏

责 编:张继国

值班主任:马晓飞

编 审:梁军

监 制:郑文

总监制: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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