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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电动三轮车事故案例警示

齐点淄博 2022-04-16 15:41:31 阅读量:

2022-04-16 15:41:31

衣食住行是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出行问题更是群众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交通出行方式方面选择更广,出现各种各样的代步交通工具。电(机)动三轮车就是其中一种,由于简单易学,成本较低、不仅可以代步还可以载物等原因,受到不少中老年人青睐。但电(机)动三轮车安全性能较差,容易侧翻,驾驶人不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等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殊不知,这些行为,正在威胁着你的生命。

【案例一】

2021年11月18日11时43分,湖罗路与边沣路路口,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顺湖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边沣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遇由南向北马某某驾驶的超速、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电动三轮车向左打方向车辆失控向右侧翻,骑车人刘某某与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左侧相撞,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谭某某受伤,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警示:驾驶大型货车严禁超载、超速;电动三轮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确保安全。

【案例二】

2021年5月14日8时许,海岱大道与南京路路口,吴某驾驶小型轿车顺海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顺南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驶入路口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警示:驾驶电动三轮车严禁逆向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确保安全行驶。

【案例三】

2021年10月17日11时20分许,湖罗路炒米村路口,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顺湖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鲁山大道炒米村路口以北约五十米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向东打方向变更车道的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11月11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警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驶,确保安全。

为消除“非标”车辆违规上路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淄博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科技手段引入“非标”车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智慧化管理平台,纳入各级社会管理组织,积极发动、动员社会管理组织“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 。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提高“非标”车主及驾乘人员遵守承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目前,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民警走进社区和村居,对“非标”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开展信息采集和建档工作,并现场对群众劝导教育,已采集“非标”车辆信息5560台。

张店交警提醒广大群众:骑乘摩托车、电(机)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酒醉驾、闯红灯、逆行、不各行其道,不乘坐“带病”车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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