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通知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全国信息统筹,方便了参保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的信息登记和查询。依托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的搭建,人社部门也将陆续开展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市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科科员 高梦婷:核查到参保人在我市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退休或死亡状态的,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规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规则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其中,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参保登记时不受已参保缴费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参保登记时不受已参保缴费、年龄等限制。
市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科科员 高梦婷: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向确定不保留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退手续,或向确定保留关系的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或归集后,再办理清退手续,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本次退费分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的,退费完成后,退费时间段的个人账户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同时取消或冲减。其中,申请退费的时间段已享受有关社保待遇、政策性优惠及扶持政策的,须先退还相应待遇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
编 辑:吉玉爱
责 编:张 君
值班主任:宋 滢
编 审: 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