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了新修改
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会在今年的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多个条款都作出调整,一起来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新变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调整成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市 民:因为以前的时候,即使休完了产假,到了单位以后,就是每天可能也就是最多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来回在这个时间上,哺乳是非常不方便的。增加了这60天以后,我觉得就是让我们这个女性可以安心地去哺乳,让孩子的身体可能也会发育得更加好一些。
市 民:可以在家多陪陪孩子,培养孩子的安全感。
市 民:我觉得这个政策很好,因为正常像我也是有孩子了,我爱人之前生完孩子以后,不管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应该是比较脆弱的,就很需要我来陪伴她,因为之前没有这个政策的时候,我当时就是说请了很久的假,给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非常不方便。现在有了这个政策以后,我想以后不管是二胎三胎,大家可能就更方便一些了。
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增加一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编 辑:吉玉爱
责 编:张 君
值班主任:魏 伟
编 审: 许珊珊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