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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出新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齐点淄博 2022-08-03 18:33:50 阅读量:

2022-08-03 18:33:50

城市供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行业之一。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近日,市住建局起草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对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保障,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中提到,要实行供热调试和调整制度。每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各区县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政策。

另外,总用热率30%以上的建成小区,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双方按协议中约定的温度执行;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达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

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确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因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存在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不予退费。据了解,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9日到8月29日。

编       辑:张   震

责       编:马永福

值班主任:宋    滢

编       审:张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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