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这些卫生室被处罚!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生病
生病了难免需要就诊看医生
但是一些诊所在行医过程中
存在违法行为
今天,
我们就来曝光一批:
3月19日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食药)
四个村的卫生室被处罚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1〕2号
当事人:桓台县唐山镇东莫王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218-937032112D6001;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经营场所:桓台县唐山镇东莫王村;
2020年12月7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桓台县唐山镇东莫王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药房橱柜内发现药品:1.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223,产品批号:19121308,生产企业:河南蓝图制药有限公司;2.头孢克肟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8130,产品批号:200323,生产企业: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
2020年12月11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有的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0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就当事人涉嫌无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具体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因邢家卫生院有专门要求,不允许从其他单位购进药品,其对外购药品一直未做相关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唐罚告〔2021〕2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其对外购药品一直未做相关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规定。应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月1月19日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1〕3号
当事人:桓台县唐山镇宋家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218-937032112D6001;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经营场所:桓台县唐山镇宋家村;
2020年12月7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桓台县唐山镇宋家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药房橱柜内发现药品:好医生康复新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1834,产品批号:B191009;生产企业: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
2020年12月11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有的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1日和2020年12月15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就当事人涉嫌无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具体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因邢家卫生院有专门要求,不允许从其他单位购进药品,其从2018年开始,对外购药品一直未做相关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唐罚告〔2021〕3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其对外购药品一直未做相关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规定。应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月1月19日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1〕4号
当事人:桓台县唐山镇田孟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91-737032112D6001;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经营场所:桓台县唐山镇田孟村;
2020年12月7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桓台县唐山镇田孟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药房橱柜内发现药品:1.通窍鼻炎片:国药准字Z20064123;产品批号:20190505;生产企业: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2.小儿宣肺止咳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70029;产品批号:200453;生产企业: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
2020年12月11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有的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1日和2020年12月15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就当事人涉嫌无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具体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因邢家卫生院有专门要求,不允许从其他单位购进药品,其从2018年开始,对外购药品一直未做相关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唐罚告〔2021〕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其对外购药品一直未做相关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规定。应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月1月19日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1〕20号
当事人:桓台县唐山镇王茂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304-237032112D6001;
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
经营场所:桓台县唐山镇王茂村;
2020年12月22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桓台县唐山镇王茂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药房橱柜内发现药品:辛伐他汀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839,产品批号:200907,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9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021年1月12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在其现场发现淄博恒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随货通行)5张,上述5张单据所购进的药品均未在《购进药品验收记录》予以记录。2021年1月12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有的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经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在执法人员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引起重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唐罚告〔2021〕20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其对药品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规定。应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月2月2日
来源:桓台县人民医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