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2万!淄博一公司被查,现场发现大量……
山东慧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罚22万元
当事人:山东慧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Q9QJY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鹿X 2020年6月1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我局在调查《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反映的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我局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2020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刷单炒信相关资料。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并提取有关证据材料,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通过组织刷单这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客户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存在为客户刷单的行为。所谓的刷单,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帮助商家完成一笔虚构的交易,增加在淘宝店内的商品销量,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过程;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鹿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人的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准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XX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人王XX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 4.当事人为客户刷单的证据若干,证明当事人为客户刷单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对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销售资料等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从轻处罚范围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2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张店区所辖支行(或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