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传政与被执行人李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传政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李明花,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心寺街东巷99号,身份证号370721197002276883。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李明花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宗传政6592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明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实并最终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举报联系电话:0533-5610601,18560296118人民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可放心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