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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2起重大涉黑恶案件宣判!

齐点淄博 2020-09-30 12:31:26 阅读量:

2020-09-30 12:31:26

9月29日,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常慧仲为首要分子的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常慧仲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告人常慧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对被告人杨兴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郭训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宋鹏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远程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慧仲自2016年7月份以来,积极参与李冬梅(已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在李冬梅的纠集下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辖区内实施暴力拆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2017年初,被告人常慧仲纠集被告人杨兴强、宋鹏程、郭训军及王某某(未成年,已判决)、边某某(未成年,已判决)等人成立“出警队”纠集在一起,既参与李冬梅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凤凰镇、稷下街道办事处、朱台镇等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常慧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兴强、宋鹏程、郭训军及王某某、边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恩泉宣读起诉书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恩泉担任第一公诉人,与专案组两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经过三天的远程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出示了大量证据,有理有据地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特别是在被告人常慧仲对指控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全部不供述的情况下,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指控,并紧紧围绕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答辩。同时,结合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法庭教育。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淄博市已宣判黑恶案件中首要分子量刑最重的案件,也是淄博市办理的性质最为恶劣的黑恶案件之一。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检察机关高效、高质、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信心,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和担当,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正气,宣扬法治,伸张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再破一案!18名被告!

最高获刑十八年六个月!


9月29日,周村区法院依法对吴伟国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串通投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周村法院院长谢宜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泽利、肖洪组成合议庭;周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振等出庭支持公诉;3名被告人及20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防控需要,其他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桓台县看守所、高青县看守所的15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远程在线参加庭审。

被告人吴伟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樊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保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

被告人王国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各被告人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伟国利用其曾受过打击处理,特别是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所形成的黑恶社会影响力,于2013年4月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招募前黑社会组织罪同案犯李保国及同案犯王国刚、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混社会”。为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被告人吴伟国在淄博嘉亿国际建设工地设立“土方办公室”,以黑恶影响力强揽工程,通过威胁、阻挠、驱赶外来机械进场干活等手段垄断嘉亿国际工地机械使用,实施强迫交易活动,由此逐步形成以吴伟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樊涛、李保国、王国刚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手段陆续承揽淄博市中医院东院区土方工程等多个工地的施工。2016年10月,被告人吴伟国以该组织获取的违法所得购买原淄博齐商银行培训中心,作为犯罪组织据点,经常在此招待宴请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成员、社会闲散人员,聘请人员专门帮助其统计组织资金状况,以被告人吴伟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还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承揽工程、工程结算等提供帮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纪委监委已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理。

被告人吴伟国及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13起,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1起、强迫交易3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1起、串通投标3起、诈骗2起,此外还实施系列违法行为。以被告人吴伟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周村、张店及周边区域内建筑施工行业、对滨州及临沂地区内煤焦油危废处置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此区域或行业内的从业者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不敢举报、控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影响、阻滞了该区域内建筑行业或煤焦油危废处置行业的良好发展,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名周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

来源:淄博检察、周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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