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施行!最高50万元!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囯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山东省学生运动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6万元、18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00元,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人民币奖励。
(六)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50元,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人民币奖励。
(七)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山东省运会加牌奖励: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淄博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参赛队员500元、300元、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三条 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市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掌中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