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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全国率先出台首部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齐点淄博 2020-12-04 14:48:21 阅读量:

2020-12-04 14:48:21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批示指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均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要求,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加快制定地方性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规范。”我省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总书记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条例》共7章49条,分别从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近年山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条例》确定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类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责。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建设以及“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提出新要求。提出开展“法治体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等创新制度设计,不断提升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二是界定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概念和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

三是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基准和目标。《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条例》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热线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网络平台要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

四是规范了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内容。《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五是加强了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激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立项审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保障。《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申诉和再审律师代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使用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在资源信息共享等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资源共享、服务运行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为鼓励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良性发展,《条例》规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度和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提供服务、表彰奖励、综合评价等情况信息,同时明确在表彰奖励、评先树优等方面的激励措施。

六是强化了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保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为增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公信力。《条例》还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来源: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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