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涉及淄博这类房子
齐点淄博
2020-12-12 0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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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
土地出让金交纳和不动产登记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交纳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淄博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交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的沟通,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33-2778517,邮箱:tdlykzb@126.com。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
土地出让金交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交纳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依法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前述住宅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四)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已经进行转移登记,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移的。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移时再收取。四、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交纳和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核发《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登记的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F=P×S÷C×40%。F为土地出让金,P为房屋建成时房屋所在宗地的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S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C为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非独立成宗的平房、独栋式住宅和1-3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7;4-6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5;7-11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8;12-18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2;19层及以上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9。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六 、从村集体等非自然人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由原所有权人完成出售房屋的分户登记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办理。(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登记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按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早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晚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确定。(三)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未按70年登记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可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予以调整。以上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有明确终止日期的,按照记载的日期确定;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其终止日期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当年的12月31日。八、旧村改造项目供地方式:首次供地的,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应当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分期供地且首次已划拨供地的,鼓励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九、本通知适用区域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十、本通知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房屋建成时间 | 执行基准地价文件 及公布时间 | 备注 |
2004年12月31日前 | 淄政办发[1998]110号 1998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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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 至2007年6月15日 | 淄政发[2004]279号 20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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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6日 至2011年4月25日 | 淄政发[2007]40号 2007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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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 至2014年4月30日 | 淄政发[2011]30号 201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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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至 2017年7月31日 | 淄政发[2014]5号 2014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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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至 2020年9月14日 | 淄政发[2017]7号 201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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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后 | 淄政发[2020]10号 2020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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