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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这个媒体吹风会,透露了很多重要消息……

齐点淄博 2020-12-21 11:21:03 阅读量:

2020-12-21 11:21:03

12月2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在扎实推进”媒体吹风会举行,会上介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市人大有关机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立法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为人民立法这个关键,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为人民立法、高质量立法、依法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一件成一件”。《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立法工作新机制实施以来的又一重要成果。《规定》已于今年1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经积极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拟于明年1月份对《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规定》如经省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

《规定》不分章节,共26条。

关于禁放区域和场所。《规定》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点和前期各区县已划定禁限放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区县城市建成区为禁放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并可以在禁放区域外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八条);规定了重要物资仓库、加油(气)站等12类禁放场所(第九条)

关于全域禁放和批准燃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一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高考期间及国家公祭、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放(第十条);二是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第十一条)。

关于禁放措施。一是实行源头管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此外,《规定》还对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第十八条)举报奖励(第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范。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记者 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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