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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淄博电动车车主注意了!

齐点淄博 2020-12-28 14:54:45 阅读量:

2020-12-28 14:54:45

12月2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01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二轮车实行分类挂牌,未挂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02


依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03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应当文明守法出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四)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的规定, 不得购买、使用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
(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04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据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 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予以清理搬离。


05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力度,加大警力投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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