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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最高给予40万补偿!我市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齐点淄博 2020-12-31 11:15:45 阅读量:

2020-12-31 11:15:45

12月31日,记者从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调整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大病保障倾斜机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

调整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按照省要求,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益,继续保留大病保险原有药品,适当增加群众急需的特殊疗效药品。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上述药品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供药和管理,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省要求,对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 2 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 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 40 万元。对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制定单独的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费用,起付标准为 2 万元,2 万元-40 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 80%,4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 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 90 万元。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下同)合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1.8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孙英涛介绍,本次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合理纳入保障范围,强化了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参保人满意度,助力我市以改革创新精神打造更有温度的品质民生。

淄博广电融媒体中心记者 唐守辉 

通讯员 肖明亮 乔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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