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最新通知:这项费用免除!
齐点淄博
2021-01-05 14: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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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二)尚未登记淄博市户口的新生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三)在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需要复印件存档的,由殡仪馆自行复印:(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四)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五)逝者为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六)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二)在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丧事经办人预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结算。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相关单位机构负担。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以上年火化人数、人均1000元为基数,市级财政补助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40%,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不足部分由区县承担。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逝者居住地或发现地区县负担。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及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殡仪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价格计算。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市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一)提高认识,抓好惠民政策落实。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逝者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把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二)强化保障,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惠民殡葬保障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好政策落实所需费用,推动各项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三)突出重点,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切实做好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工作,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