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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多区县公安部门发布通告,事关疫情防控!博山/临淄/周村/桓台/沂源…

齐点淄博 2021-01-29 13:43:10 阅读量:

2021-01-29 13:43:10

近日

淄博各地公安部门

纷纷发布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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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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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

经开区

周村

桓台

为扎实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单位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四、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五、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故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实施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十条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县各界群众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自觉遵守各项防控要求,服从社会管理,共同守护大家平安幸福家园。
桓台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5日

高新区

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疫情重点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庄)报备,返回高新区后主动报告并配合进行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进入(返回)高新区人员,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进入(返回)高新区人员,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进入高新区后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及同轨迹的,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报告,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与两者有密切接触史、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其他重点人员,都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的检疫或集中定点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擅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较大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场所、房屋出租人、旅馆(网约房)等单位、个人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社区(村居)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商业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以及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应严格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实施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市民如发现涉及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的,请向各级疫情防控部门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共同维护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2021年1月25日



临淄

支持严防严控!

来源:鲁中网、淄博交通文艺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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