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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齐点淄博 2021-02-26 14:34:02 阅读量:

2021-02-26 14:34:02

2月26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2021年度“服务民生”系列新闻发布会第1场,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建波向社会发布《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孙树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高峰、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李宝明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淄博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解决了门楼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实现门楼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此次《办法》的制定,主要根据《山东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48号)和《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由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淄博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办法》已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决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计7章46条,主要包括门楼牌的种类、规格、版面、设置、编划、安装以及管理等内容。该《办法》在保持编划工作历史延续性的同时,针对城市发展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以及公安机关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对编划方式和编划程序进行了规范。另外,为了确保门楼牌管理工作协调有序,此次《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其中,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担负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根据《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程序主要包括:

(一)中心城区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命名

1、提出申请。张店区、高新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预先登记,凭预先登记的地名办理其余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持标准地名预先登记证明到地名主管部门确认其名称。提交申请时,须一并提交标准地名预先登记表、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张店区、高新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本行政管理区内的城市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申请并进行审核(含标准地名预先登记)。提出命名意见,呈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查批复。市民政局对张店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呈报的命名申请材料(含标准地名预先登记)进行审查,对拟命名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并视情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4、启用公布。市民政局在颁布或批准后的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并适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中心城区道路的命名

1、主干道路名称,由张店区、高新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命名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次干道路(含)以下名称,由张店区、高新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命名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三)其他城区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城区道路的命名其他城区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城区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政府审批。

淄博广电融媒体中心记者 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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