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涉及淄博这类房子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
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依法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前述住宅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不动产权利完整,权属无纠纷; (四)依法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已经进行转移登记,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移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移时再收取。 四、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提交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 (二)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核发《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四)履行审核登簿手续;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登记的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房屋交易价格以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的价格确定。 (二)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F=P×S÷C×40%。F为土地出让金,P为房屋建成时房屋所在宗地的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S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C为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非独立成宗的平房、独栋式住宅和1-3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7;4-6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5;7-11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8;12-18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2;19层及以上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9。 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 六 、从村集体等非自然人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由原所有权人完成出售房屋的分户登记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办理。 七、申请转移登记住房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的确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登记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按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早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晚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确定。 (三)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未按70年登记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可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予以调整。 以上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有明确终止日期的,按照记载的日期确定;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其终止日期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当年的12月31日。 八、旧村改造项目供地方式:首次供地的,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应当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分期供地且首次已划拨供地的,鼓励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 九、本通知适用区域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另行出台相关意见。 十、本通知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