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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事关淄博这类土地、房产交易

齐点淄博 2021-06-28 11:30:11 阅读量:

2021-06-28 11:30:11

6月25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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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在现有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交易事项办理窗口,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和“一站式”便捷服务。交易平台与淄博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等建立接口,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自行协商交易或者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后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委托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交易或申请在平台签订合同的,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七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转让交易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工程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预购人,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涉及在建工程转让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情况说明;

(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

(一)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市、区县政府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转移登记办理。

(二)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不符合规划的,原则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需要补缴出让金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向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组织评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出让金补缴金额,编制转让方案;

(三)签订合同。转让方案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后,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四)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方持转让合同,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缴纳税费。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涉及划拨转出让的,需提供市、区县政府批准文件;

(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第九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符合《办法》规定出租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出租交易合同。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出租交易合同。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租金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租金收益缴纳承诺;
(四)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十一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办法》规定抵押条件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需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设定抵押获取的资金,仅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或者开办对应业务,不为第三方担保并在抵押权实现后不改变原不动产用途并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协议);
(四)涉及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承诺书;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来源合法,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时,转让所得价款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交易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协议);
(四)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平台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信息可通过淄博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内容应包括宗地信息(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情况、规划条件、建设(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限定条件、交易意向价格、交易对象要求、联系人或中介机构联系方式等)。转让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对产业类型、投入产出、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等有约定的,相关要求应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按以下流程发布:
(一)申请发布。申请人向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申请发布交易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认证;
(二)权属核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交易的建设用地进行权属核验,核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等限制性信息;
(三)条件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对申请发布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四)信息发布。审查通过后,交易信息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已发布交易信息的,申请人可在成交前申请撤销,中止信息发布。出现土地被查封、行政限制交易或其他限制交易的,申请人应及时申请撤销,中止信息发布。申请人不及时中止信息发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强制中止。
第十六条 意向人可联系申请人现场看地。申请人应当向意向人提供建设用地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以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申请人应提出委托挂牌申请,明确交易要求。交易要求包括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付款方式、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挂牌宗地信息;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四)挂牌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
(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确定意向后,竞买人对意向地块提交电子竞买申请书,缴纳竞买保证金。一旦提交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交易公告要求。
竞买人根据交易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后,委托方、竞得人签订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当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标准不低于挂牌价格的3%。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易成功后可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原路退回。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签订统一的交易合同。合同信息自动备案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环节,实现“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平台签订合同,在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可凭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相关材料通过线下窗口共同申请撤销合同。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按照《淄博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的市用地企业信用管理等信息对登录平台的用户实行失信即时审查。审查发现用户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限制该用户操作权限,直至中止交易程序。

将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对土地二级市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发布的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信息或应公告内容未公告而产生交易纠纷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适时推行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防控市场交易风险。交易双方自愿申请实施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对违反《办法》及本交易规则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涉及个人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因交易发生争议,相关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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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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