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最新通告!
今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 (一)限行区域: 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世纪路、兰雁大道、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下河街、永安路、恒星路、人民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符合密闭运输要求的纯电动渣土车和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9时30分、16时至19时3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三)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事先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且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七、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1年 7 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