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到位!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对淄博市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人员是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调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开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淄博市目前执行的护理费标准高于2021年省规定标准,因此工伤护理费维持原标准金额不变;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57.00元、2525.60元、1894.20元。
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补发工作提前完成,补发金额已全部拨付到位。
来源:“淄博人社”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