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逐步淘汰!淄博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液化气站点布局,完善供气服务网络 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区域内液化气站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液化气充装和供应站点,扩大供气服务范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液化气供气服务网络,为广大城乡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液化气。要发挥规模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鼓励其采取收购、租赁等形式,对液化气充装站点进行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取缔非法的液化气充装站点,规范液化气市场,加强对液化气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液化气行业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安全设施未检测、气瓶超期未检测、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查处证照不全的液化气经营企业,共同维护好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力做好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液化气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要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液化气充装并健全完善充装记录。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对钢瓶的流向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法气贩,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燃气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将液化气安全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对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医院、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措施加快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逐步淘汰液化气,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突出“九小场所”液化气隐患整治,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镇(街道)、村(社区)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液化气安全监督检查,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液化气市场有序发展 (一)加强液化气气源管理,从源头控制液化气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液化气源头管理,确保液化气质量符合要求。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把气源质量关,选购液化气时必须要求供气单位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确保液化气质量指标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 (二)加强液化气充装管理,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快液化气充装站点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安全管理水平。严控液化气钢瓶充装环节源头管理,严防不合格钢瓶从充装环节流入市场,各区县政府要采取措施,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购置新瓶、低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现用钢瓶,逐步将全市液化气钢瓶产权由用户所有转变为企业所有,有效控制报废、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流通使用等现象。加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和倒气卖气不法商贩力度,进一步规范钢瓶管理。各区县要有序增加液化气钢瓶检验点,承担辖区内钢瓶检验及报废处理工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检测及报废钢瓶提供便利服务。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液化气非法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液化气非法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由教育、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规充装不合格钢瓶、掺混二甲醚、倒气卖气、无证经营等扰乱液化气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液化气站点充装环节的监控,严厉查处违法充装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流通现象。加大对无证经营企业和倒气卖气不法商贩的查处力度,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警示作用,逐步规范液化气终端销售市场。要加强对燃气器具批发市场、专销店、商场和有关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具备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保障用户用气安全。要组织对液化气经营站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拉网式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液化气经营站点、餐饮场所、学校食堂及周边、酒店、医院、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加强液化气安全教育,增强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鲁建教字〔2020〕1号)要求,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上岗。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经常性的全员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熟练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排除隐患和预防事故能力。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做好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开展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引导用户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液化气产品,拒绝使用不合格液化气钢瓶和燃气器具。鼓励群众举报液化气违法行为,发挥群众的监督效应,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淄博市液化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作为燃料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建筑采暖制冷、工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