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外培训收费!淄博最新公告
齐点淄博
2021-12-18 1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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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
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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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淄博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要求,淄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24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科)。公示期: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4日。通讯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8号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邮编:255003)邮箱:fgwcbk0533@zb.shandong.cn附件:1. 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 《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识别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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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及普通高中阶段线下
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坚持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的公益属性,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参考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二)义务教育阶段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基准收费标准:10人(含)以下41元/课时·人次;11人至35人(含)26元/课时·人次;36人以上14元/课时·人次。(三)浮动幅度:线下培训收费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后公开执行。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45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四)普通高中阶段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执行。(一)培训费收取。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二)培训费退费。退费由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协议或合同约定。(一)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调整变化,应当按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三)培训机构要加强财务帐目管理,合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四)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培训机构资质、收费标准,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及所在区县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情况汇总后报市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教育(教体)、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