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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事关这笔钱怎么用!

齐点淄博 2021-12-22 16:47:04 阅读量:

2021-12-22 16:47:04

当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

对于伤者的抢救往往是人命关天,
刻不容缓!
但有时会因事故责任
存在争议、未明晰等情况,
或大额费用一时难以筹集
而影响伤者的救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可以在关键时刻帮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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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淄博市网上公安民生警务平台发布

《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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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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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高效运行,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开展了《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2021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648068547@qq.com

2、电话0533-297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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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

垫付费用的追偿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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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在淄博市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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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需要办理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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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的垫付




在淄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办理程序




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条件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案件主办人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事故案件主办人对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二)接到垫付抢救费用申请后,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应审核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5、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

6、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诊断证明,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每日清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7、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保险、事故双方驾驶证及行驶证,无牌车辆应提供车辆查询信息。

8、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当出具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5、7项有关材料的,由事故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说明。

对于暂时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

符合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条件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案件主办人在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符合救助情形的,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受害人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二)接到垫付丧葬费用申请后,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应审核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4、受害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5、《尸体处理通知书》。

6、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7、车辆驾驶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信息。

8、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当出具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对于暂时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

具体实施细则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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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意见建议,
可通过文中提到的两种渠道进行反馈!



来源:淄博市公安局、今日张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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