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功者最高奖励2万元
记者 李承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禁燃禁放有关工作要求,动员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非法制造、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日前,张店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制定出台《张店区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奖励范围涵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办法》明确,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经核查属实的,视查处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其中,批评教育或治安警告,并收缴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50元;治安罚款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至100元;治安拘留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至200元。举报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核查属实的,视查获的烟花爆竹具体数量和涉案价值,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视具体数量和涉案价值,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收缴非法黑火药1000克以上、烟火药3000克以上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张店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227080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举报电话:110。
临淄区出台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动员临淄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近日,临淄区出台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举报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核查属实的,视查获的具体数量,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根据举报,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视查证属实后具体数量,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根据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收缴非法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以上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根据举报,查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接受举报方式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7163086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邮政地址:临淄区桓公路117号 邮编:255400
电话:110
临淄区民生热线:818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