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部分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一、临时性管制措施。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新能源货运车辆除外)禁止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管制措施。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重型燃油(气)货车(新能源货运车辆除外)全天禁止穿行(高速公路除外);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三、豁免范围。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医疗救护、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临时性管制范围内。在临时性管制时段内,相关区域原有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为准。因临时性管制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并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