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3月24日淄博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落实救助政策、开展临时救助、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方面,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履行兜底保障职责,及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疫情影响出现问题,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坚决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3月2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对全市6类14项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各区县要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确保资金发放到位。同时,明确疫情封控和管控区内,除人员死亡外,暂缓低保清退;今年3月低保渐退期已满的,因疫情导致收入明显下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可适情再延缓1-3个月。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镇(街道)确认,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确保疫情期间基本生活过渡。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兜底作用
及时启动急难型救助机制,对受疫情影响、家庭遭遇急难事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及时启动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情况紧急的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救助档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或因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及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方式可采取现金救助或生活物资救助等方式,救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限额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适当上浮;对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殊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镇(街道)制定综合救助方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重点排查民政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电话畅通,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简化审批流程,施行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可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疫情结束后再补办手续。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暂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确保有困难的人员及时入保。对于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疫情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及时予以纠正的,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加强特殊困难家庭照护工作
各区县要针对疫情动态变化情况,实时调整照护方式。疫情封控区、管控区要继续按照《淄博市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应急保障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村居责任,坚持每日“一看一问一记录”,及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办。其他地区,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家庭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对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的管理,并为特殊困难家庭增加防疫消杀服务,确保服务不断线,坚决杜绝发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失能人员无人照护的意外事件。
为便于困难群众及广大市民了解政策,并附上《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政策解读》。
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如果确诊患病可以再获得什么救助?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范围的,感染新冠肺炎后由镇(街道)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外地来淄务工人员疫情期间生活困难,能在淄申请临时救助吗?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或因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直接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方式可采取现金救助或生活物资救助等方式,救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1.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限额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适当上浮。
2.对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殊救助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对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区县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救助标准可在现行政策区间内就高确定。
户籍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非户籍居民可向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以请村居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可以。疫情期间临时救助可通过线上审批(爱山东APP),线下审批程序可待防疫期结束后补充完善。
但需提醒的是,申请人必须诚信申报,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如申请人因弄虚作假或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经民政部门查实后,将依法追回救助金和物资。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的临时救助政策是非常时期的特殊安排,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救助及相关事务管理。疫情解除后,按我市原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可咨询各区县民政部门或所在镇(办)。
各区县民政救助热线:
张店区:2869930、2860656
淄川区:5282037、5111919
博山区:4110252、4110258
周村区:6195405
临淄区:7220394
桓台县:8086583、8017320
高青县:6968455、6981891
沂源县:3226196
高新区:2341826
文昌湖区:6030091
经开区:6071751、2901610、208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