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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多区县发布通告!事关养犬登记……

齐点淄博 2022-06-28 22:08:12 阅读量:

2022-06-28 22:08:12

6月28日

张店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公布张店区养犬登记免疫便民服务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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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居民对饲养犬只的登记、免疫,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张店区实际,现将全区养犬登记免疫便民服务点通告如下:

1.淄博爱诺怡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653302610,地址:张店区新村西路172甲21号。

2.淄博爱诺康健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5332769120,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233号。

3.淄博康乐宠物医院,联系电话:13181902783 ,地址:张店区联通路32号。

4.张店汪汪宠物医院,联系电话:15853361340, 地址:张店区昌国西路58号首丰大厦B座甲6。

5.张店家家宠物医院,联系电话:13053387776  地址:张店区共青团路22号。

6.张店区高歌宠物医院,联系电话:13280601751,地址:张店区世纪路108号甲3。

7.淄博圣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553370808,地址:新村西路83甲14号。

8.张店安馨宠物医院,联系电话:15589350502,地址:张店区潘南东路15甲13号。

9.淄博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561651996,地址:张店联通路145号甲20。

10.淄博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张店明清街分公司,联系电话:0533-3193369,科苑街道办事处张桓路27-1,27-2沿街房。

11.淄博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张店和平里分公司,联系电话:15866272178,地址: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169甲2号和平里小区营业房1号楼102商铺。

12.淄博和善挚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650332230,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72号。

13.山东麦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张店第一分公司,联系电话:13053328120。地址: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东南村小区9-10号西户。

14.淄博海纳康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176591366,地址:张店区房镇镇中润大道以北远景花园环泰苑3号楼3-S4沿街房。

15.张店爱宠宠物诊所,联系电话:13789896310,地址:张店区联通路60号。

16.张店妞妞宠物诊所,联系电话:13070607332,地址:张店共青团路南十一巷8号。

17.张店宠一生宠物诊所,联系电话:15589312375,地址:张店区东二路和洪沟路口吉庆家园3-01号。

18.张店区尚诚宠物门诊部,联系电话:15605334488,地址:张店区北京路60号橡树湾1号楼111号。

19.张店爱康宠物诊所,联系电话:13864431365,地址:张店北西六路186号。


张店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6月28日

桓台县发布

关于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

登记“一站式”服务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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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
博山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发布

关于公布博山区养犬登记

免疫便民服务点及登记免疫流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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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公布


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淄博市农村农业局对
全市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且进行备案管理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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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淄博市重点管理区

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现将淄博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予以通告。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共55种)
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大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斗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斯皮诺犬、美国斯塔福梗、罗德西亚脊背犬、比利牛斯獒犬、斗牛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恶霸犬、沙克犬、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罗威纳、狼青、昆明犬、莱州红以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二、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公安局将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及政策变化,及时对名录进行调整。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6日

已经饲养烈性犬只处理: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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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来源:淄博市农业局、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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