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发布最新通告!7月20日起施行,涉及张店、周村、高新区、经开区

齐点淄博 2022-07-19 22:07:03 阅读量:

2022-07-19 22:07:03

7月1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图片


图片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行区域和道路。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3.城市快速高架路:原山大道、鲁泰大道、宝山路、昌国路、鲁山大道(昌国路至张辛路)。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五)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区域(不含城市快速高架路)。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和城市快速高架路。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6日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0
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

齐点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