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令禁止!淄博最新通告!
今年我市提前进入森林防火期,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近日,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通告》。
通告指出,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今年森林防火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这期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以任何形式野外用火。
淄博市鲁山林场、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含原沂源县毫山林场、沂源县松山林场)等国有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出入口等要设置 “防火码”,进出林区人员扫码出入。
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各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对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以上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犯罪,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呼吁全市广大干部群众
积极参与森林防火,
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
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来源:淄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