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8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建设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淄博市现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即将到期,为确保淄博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重新公布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见附件1),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见附件2),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收费处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星级、服务标准、星级对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政务服务热线12345、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淄价字〔2018〕155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
1.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2.淄博市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