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春节期间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齐点淄博 2023-01-08 11:26:55 阅读量:
张区
张店区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自 2022 年 1 月 27 日起,在张店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凡举报上述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200元现金奖励。有奖举报电话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月26日止。
淄川区
淄川区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淄川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具体划定范围是:
1.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西省村、东省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杨家村,寨里镇紫御园小区、北沈村);
2. 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
3. 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
4. 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
(二)特定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 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 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 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
3. 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禁放区域、场所和禁放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的区域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
时间:2023年1月21日(农历除夕)、1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五)、2月5日(正月十五)等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可燃放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五)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 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法燃放:区公安分局 受理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举报电话0533-51811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博山区
博山区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博山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城区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博山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周村区
周村区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周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主城区(如图所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划定范围是:
1. 东至张店区与周村区边界;
2. 西至西外环;
3. 南至周隆路-姜萌路-庆淄路-米山路-邹平市与周村区边界;
4. 北至恒星路-正阳路-鲁泰大道。
(二)特定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禁放区域、场所和禁放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的区域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
时间:2023年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1月21日(农历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五)、2月5日(正月十五)5天,按传统风俗可燃放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五)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法燃放:区公安分局 受理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举报电话0533-619521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临淄区
临淄区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临淄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城区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辛化路—齐盛路—临淄大道—牛山路—淄江路—乙烯路—辛化路所围成的区域。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临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高新区
高新区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居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淄博高新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淄博高新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高新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中心、高新区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及各街道、镇、中心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居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电话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
桓台县
桓台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桓台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县禁放区域:
红莲湖大道以北禁放范围:北至东陈路,东至淄东铁路,南至红莲湖大道,西至唐华路。
红莲湖大道以南禁放范围:北至红莲湖大道,东至涝淄河,南至果里大道,西至红莲湖景区西边界及鸿嘉星城西边界。
以上区域(含上述四至道路)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县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桓台县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三)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六)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七)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八)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九)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十)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十一)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县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许可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8185406,县交通运输局8180236,县市场监管局8180143,县生态环境局8188079,县综合执法局8219298。
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1月1日。
高青县
高青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高青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全县建成区为禁放区,具体为:东至开泰大道(含城苑村);北至田横路、扳倒井路(含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民主街);西至西外环路;向南沿北支新河、芦湖路至南外环。禁放区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的为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三、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止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特定禁放时段: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等国家组织的重点考试期间;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哀悼日、国耻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在遇到需要实行全域禁放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或自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533-69673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2023年1月4日
沂源县
沂源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全县群众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沂源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县城下列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至人民路(包括苹果文化广场、翡翠山居、西鱼台),西至华源路(包括付家庄、北埠东),东至兴源路(包括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域),南至沂河路(包括北刘家庄)。
举行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备,并严格按照报备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燃放。
第三条 农村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行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第四条 特定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高速公路、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在重度污染天气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作出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8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YYDR-2017-0010004)同时废止。
来源:网络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