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法院发出全省首份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
近日,周村区法院向一起非法取土案件中的王某发出全省首份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责令其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之前,立即停止在周村区某村的非法取土行为。
2023年5月17日,周村区自然资源局针对王某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本村耕地上取土的行为,向其发出《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王某仍未停止违法行为。
5月18日,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向周村区法院申请作出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专业法官进行现场勘查并听取王某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如不及时制止将对耕地和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鉴于案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周村区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裁定,准予周村区自然资源局的禁止令申请,责令王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之前,立即停止非法取土行为,并向王某送达《禁止令》,同时将该禁止令张贴于违法行为实施地,向其详细讲解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宣讲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与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告知若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罚。王某在收到《禁止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7日内将从耕地上取走的四车土运回,平整土地并恢复耕地用途。
这是周村区法院首次发出《禁止令》,也是在环境资源行政审判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的生态环境侵权,及时喊停破坏耕地行为,有效防止破坏生态行为损害后果继续扩大,转变了以往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方式,实现了环境司法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符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近年来,周村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环境资源特点,立足审判实践,开拓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深化府院联动,努力推进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唐守辉
通讯员 满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