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 淄博这些地方发布通告
12月7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音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张店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张店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办将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等区域进行巡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
环保举报电话:0533-2866174 (市生态环境张店分局)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533-2270801(区应急管理局)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 (张店公安分局)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12月6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博山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禁放区域: 城区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5.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来源:张店区人民政府、博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