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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和使用!淄博一地发布最新通告

齐点淄博 2024-03-17 15:51:25 阅读量:

2024-03-17 15:51:25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武敏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的通告
各燃气用户、各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销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等相关产品是经营者、用户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为防范燃气器具等相关产品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现就规范燃气器具等相关产品销售、使用行为通告如下。
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获得国家 CCC 认证,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和《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等国家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对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超过使用年限的灶具、燃气热水器、采暖热水炉严禁销售和使用。
三、选用的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必须使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等),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22要求,输出压力应不可调节,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和《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等国家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本通告发布后新开通使用燃气的用户,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与其新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供气的餐饮、工业等非居民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024年3月20日前书面告知用户限期整改。2024年4月20日后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撤出液化石油气钢瓶、截断户外燃气管道等必要的停气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主动告知属地镇街和燃气主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商务局
 桓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相关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7.3.1:家用燃具的判废……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7“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第6.2.4“商用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6.1.8条的规定。”
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2“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第6.2.5“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第6.2.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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