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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禁止!禁止!7月1日起正式生效

齐点淄博 2024-04-10 15:52:30 阅读量:

2024-04-10 15:52:30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张震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上午举行

政策例行吹风会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条例》是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今年是消法实施30周年,《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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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人脸识别

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介绍,《条例》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大家肯定都经历过网购,网购的基本功能服务就是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也就是我们的手机号;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出这些的话,比如像人脸识别,那样就是过度收集了,不是必要个人信息了。”尤雪云举例说。


一系列新规定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有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
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选择权
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禁止“刷单炒信”

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止“强制搭售”

一些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禁止“大数据杀熟”

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规范“自动续费”

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保障“无理由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我们网购的标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推托。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条例》五大亮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总结一下,有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以人为本。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


二是统领各方。作为基础性的、综合性的一般法,各领域的经营行为都要遵循其规定;作为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各行业的规章制度都要符合其精神。


三是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四是关口前移。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是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更好发挥消费者以及消协组织的作用,同时明确反对滥用权利、恶意维权。《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来源:广州日报、北京日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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