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家银与被执行人李鹏举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鹏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家银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李鹏举,男,1968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博山区石马镇东石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680321441X。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鹏举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使得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李鹏举下落,协助本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予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提供线索人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来源: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