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带娃”?山东拟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记者 杨璐 济南报道
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务事”,如何“依法带娃”?《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30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支持、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特别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
《条例(草案)》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关于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条例(草案)》强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调父母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的陪伴,科学养育,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等;特别强调了父母分居或离异的以及养父母继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等。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根据法定情形,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的部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训诫、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于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条例(草案)》建立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条例(草案)》回应社会关切,细化了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关注生命教育、心理健康、美育教育、网络安全,将社会关注的防欺凌、防毒品、防文身、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等纳入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
关于学校指导职责,《条例(草案)》厘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二者的职责边界,规定了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具体职责,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将教师开展家长课程、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计入工作量;分类规定了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特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以及家庭教育不同的指导内容等等,既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又突出了山东特色。
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因家庭教育不当、家庭缺失等问题,导致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焦点。《条例(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规定采取不同措施。
比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帮助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监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参考依据。这些规定填补上位法的空白,增强了可操行性。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细化了法律责任,完善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路径,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使家庭教育指导令从制发到执行形成闭环,增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约束与刚性。
现在,《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山东人大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rdfgsc@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