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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可免费上门两次投递

齐点淄博 2024-08-12 15:15:14 阅读量:

2024-08-12 15:15:14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2024年8月26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规定,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专用电动三轮车要注册登记“依法上路”;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对约定上门投递的快件,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提供两次免费投递;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立法推动从快递大省到快递强省的跨越

自2006年邮政体制改革,尤其是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明确快递企业法律地位以来,山东省快递业快速发展。

据统计,2023年全省快递业务量完成70.7亿件,是2006年业务量的442倍,年复合增长率达43%,规模连续攀升至全国第四位,支撑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6723亿元。

目前,山东快递法人企业1116家,分支机构2567家,快递网路1.12万条,备案快递服务末端网点4.6万处,构建起中心集聚、辐射全省的高效快递转运网络,日均处理进出省快递包裹6000余万件,日均服务人次超全省半数人口。山东拥有“快递示范城市”5个,位居全国前列;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数量、“全国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金牌示范项目”数量均居全国第一。

但是,山东省快递业也面临一些问题和短板,比如,业务规模与先进省份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快递企业用地难、末端投递纠纷多、“网络+快递”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攀升、快递绿色包装治理难度大、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行业监管力量薄弱等,亟需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实现山东从快递大省到快递强省的跨越。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发展保障、快递经营和服务、快递安全、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草案)》着重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缺少县级机构的问题。从规划落实、财政投入、绩效评价、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

针对山东尚有98个县级行政区域未设置派出机构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总则中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同时在规划管理、用地保障、产业协同、行业联动、出入境、人才保障等具体条款中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予以体现。

智能快件箱等纳入公共服务配套

快递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快件大型集散、分拣、仓配等基础设施用地,有效缓解当前土地供给与行业快速发展之间的现实矛盾,保障快递园区、处理中心和总部建设的用地需求。同时,加强县乡村三级快递节点建设,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县级寄递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建设维护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条例(草案)》进一步强调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公共属性,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推进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等规划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快递最后“100米”服务质量。

草案规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服务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场所。

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通行、派送等必要便利。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为快递服务车辆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

长期以来,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存在车型不统一、超国标无法上牌、难以管理等诸多问题。以后,专用电动三轮车将进入“依法上路时代”。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条例(草案)》还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可免费上门两次投递

针对快递服务纠纷和投诉申诉数量激增的情况,为理顺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使快递经营企业、用户形成相对明确的预期,《条例(草案)》基于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快递经营企业总部或者其负责山东省快递业务的管理机构对其加盟企业、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统一管理责任,对快递服务标准公示、贵重物品保价提醒、依约进行末端投递、快件末端投递设施运营使用要征得同意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无着快件处理、快递服务纠纷处理原则和用户投申诉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在查询时限上,《条例(草案)》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服务。快递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国内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提供国际出境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六个月,查询内容应当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和所在位置。

在快递保价上,《条例(草案)》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保险服务项目和赔偿标准。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在投递方式上,《条例(草案)》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对约定上门投递的快件,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两次免费投递,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快递经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风险;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经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快递经营企业可以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并及时告知或者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快递服务站告知收件人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快递纠纷处理上,《条例(草案)》规定,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处理用户申诉。

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快递安全方面,为了遏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多发势头,《条例(草案)》强调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寄递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根据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对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用户交寄快件行为作出要求,明确用户的主体责任。

同时,为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数字化绿色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政府部门推进包装标准化、循环化、简量化、无害化;要求快递经营企业优化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的包装产品,减少二次包装,鼓励末端网点开展包装物回收,鼓励科研机构研发、生产、推广绿色包装材料和产品。

为加快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支持快递经营企业采用数字化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等运载工具,加大智能产品在作业场景中的应用,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平台,共享末端服务设施、配送网络和数据信息。

保障“小哥”权益,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

工作时间过长、报酬标准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服务渠道不够畅通……“快递小哥”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草案)》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特别是对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规范,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从防护用品提供、作业环境改善、教育培训强化、薪酬标准确定、休息休假权利保障等方面,《条例(草案)》都规定了快递经营企业的责任。

其中,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针对实践中快递经营企业处理投诉举报不恰当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快件收派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快递经营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不得以内部罚款等方式非法克扣从业人员工资。

擅自处理“无着快件”最高可罚1万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条例(草案)》对未按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违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违反投诉处理时限以及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押快件的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 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押快件,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确保权责统一。《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快递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山东人大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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