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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这项费用标准要有变动!正在征集意见

齐点淄博 2024-08-15 11:32:37 阅读量:

2024-08-15 11:32:37

8月13日

淄博市财政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集
《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淄博市营商环境,淄博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1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通知》,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3887123
电子邮箱:zbsczjszk2024@163.com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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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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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淄博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用地上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无供气、供暖配套需求的,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用地上配建的办公、研发中心、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79元/平方米。

二、物流仓储用地上的仓储用房,无供气、供暖配套需求的,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物流仓储用地上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79元/平方米。

三、非工业建设用地、非物流仓储用地上的公共建筑、商业类项目,无供暖配套需求的,按171元/平方米征收。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收支预算编制,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本通知印发之前,上述建设项目中已按照淄政办发〔2023〕7号文件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征缴后又新增其他配套需求的,按照本通知标准要求多退少补。

来 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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