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知!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应急〔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24日颁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得到更好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主干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全面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三、认真对照《条例》自查自改
所有煤矿要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是否对规定的危险作业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是否有《条例》规定的十七项重大事故隐患等。
四、严格依照《条例》监管监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条例》作为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依据,在开展行政许可、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监察等工作中,严格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要把《条例》作为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产煤地区、重点煤矿企业落实《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违反《条例》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照《条例》要求,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落实以下内容:省级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制止查处非法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条例》开展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是否按照规定验收依法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是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五、精心组织《条例》宣贯落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宣贯落实工作方案,分阶段细化工作任务,建立重点任务清单,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条例》宣贯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充分发挥监察督政职能,督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宣贯工作。
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涉煤中央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贯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宣贯落实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涉煤中央企业于2024年3月8日前将宣贯落实工作方案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敦小雨,010-64464414。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2月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