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各项措施要求,提高建筑扬尘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淄博市建筑工地扬尘监测设备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标准要求。7月16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规范施工现场扬尘(PM10)监测设备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性能参数表。所选设备监测方法应为β射线法,并完全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及系统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二)计量认证及标准。工地扬尘自动监测设备指标参数应具备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由计量单位颁布的设备校准证书,取得由国家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省(市)级计量单位出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的认证。(三)数据传输要求。扬尘自动监测仪器传输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HJ477-2009)的相关要求。监测设备需配备数据采集设备,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一点多发功能,原始数据可以同时上传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四)日常运行维护要求。施工现场扬尘(PM10)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要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的相关规定,设置施工现场扬尘监测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准确,设备正常运行,并留存记录。(一)实施范围。2020年10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符合上述技术标准要求的扬尘(PM10)自动监测设备,每项目至少安装一套。设备的更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购置β射线法监测设备并自行进行运维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提供监测设备并负责运维和数据上传等服务的方式。鼓励市政园林建设项目安装符合上述要求的扬尘(PM10)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自动监测系统联网。(二)布设位置。监测点布设在距离基坑或项目主体结构不大于10米范围或距离工程主要出入口不大于5米范围;监测设备应在远程视频监控范围内;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高度不高于4米;工地雾炮、喷淋与检测设备的距离不低于5米。(一)全面推进落实。国家、省市高度重视扬尘防治工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将扬尘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列为加强施工扬尘控制的六项任务之一。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全省“1+1+8”污染防治攻坚战驻区督察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都将双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情况列为重点调度数据,要求按时上报。全市建设扬尘大会战已将β监测法扬尘自动监测设备更新到位率作为考评内容之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责任意识,把扬尘(PM10)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更新和联网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二)强化督促监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工程项目扬尘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工作要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的逐个登记说明原因,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弥补各级监督机构对扬尘监测设备无相关的技术监管措施的短板,各区县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设备进行至少二次比对质控,确保监测设备数据准确。(三)实行责任追究。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扬尘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要停工整改且不得推荐申报省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结构、柳泉杯奖等评选,同时将责任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