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一点看 |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等,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提供设备 违约责任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测燃等测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由发包人提供场地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工作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由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这里的资金一般是指工程款)。 由发包人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这里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因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承包人就不能正常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建设工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有权暂停工作,顺延工期,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