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设置15天“冷静期”!
预付卡包括多用途卡和单用途卡两种。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由人民银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管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则是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发行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现行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始自2011年。当年5月,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商务部在2012年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在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法人企业领域建立了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管理规则。
据了解,《管理办法》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定义,排除一次性兑付行为以及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公用事业的单用途预付卡。明确预付卡发行实行备案管理,对发行规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等作出规定。实行担保和资金存管制度,规定预收资金用于经营者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对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经营者,禁止发行预付卡。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无偿占用预收资金余额等。
同时,《管理办法》贯彻诚信原则,规定经营者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并提供章程、明确约定商品和服务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建立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不得虚假宣传等义务。倡导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设置预付卡消费“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强调行业组织加强自律、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