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的通知
关于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
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经市委指挥部研究,现将《关于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在市场、超市、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生产加工、冷库等场所公开张贴,加强对公告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集中监管专仓功能,提高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水平。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关于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
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要求,现就启用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市专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9日起,凡进入淄博市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均应于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山东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不齐全的纳入市专仓管理,通过“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约;“冷链三证”齐全并在“山东冷链”录入的,方可入市流通。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务于1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货物数量、种类、来源地、批次、贮存位置等信息。在库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流通前,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和核酸检测,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二、进入市专仓后,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货主应按专仓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获得《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三、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进入淄博市内生产、销售、使用。四、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处理。五、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专仓的管理。六、进口冷链食品在市专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七、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设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存放。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设专柜、专人销售,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追溯码”,并提示消费者扫码。其他经营者凭销货方“山东冷链”出库记录,计入本单位入库记录。八、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管理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录入“山东冷链”,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九、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市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证或亮码销售等行为,以及不执行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或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的风险。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市专仓名称:淄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市专仓地址:淄博市经开区西九路和海岱大道路口北100米路东(乐物网电子商务物流港院内)。
咨询电话:0533-307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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