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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龙,强奸幼女!在淄博强迫22名未成年人卖淫!顶格判!

齐点淄博 2020-12-31 19:14:52 阅读量:

2020-12-31 1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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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上午,桓台县人民法院对一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强奸、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宋某龙数罪并罚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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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龙纠集张某龙、宋俊某、宋学某、景某某等人,在桓台、张店等区域内,通过朋友拉拢、介绍等方式公然寻找未成年人,采用金钱利诱、语言恐吓、暴力殴打、集中看管等手段,组织、强迫22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和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张某龙个人实施了盗窃犯罪,被告人巩某实施了介绍卖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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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龙纠集张某龙、宋俊某、宋学某、景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弱小,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破坏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宋某龙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龙、宋俊某、宋学某、景某某系成员。被告人宋某龙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龙、景某某、宋俊某、宋学某、巩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中被告人张某龙、景某某、宋俊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宋某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巩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宋某龙、张某龙、巩某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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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龙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张某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宋俊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宋学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巩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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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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