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安交警推出线上申领“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生产生活等物资运输安全、高效、顺畅,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交通、卫健、应急、商务、工信等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需求,组织专人研发“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申领系统”,于即日起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仅限张店区用户申领(申领用户驻地在张店区,物资运输的始发地或者目的地为张店区的),根据试运行情况,尽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该系统通过“淄博民生警务平台”互联网站“淄博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申领系统”或者“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号—“通行证申领”—“疫情通行证申领”模块进入,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物资接收单位可通过该系统申领“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用于在淄博市范围内运输应急防疫保障物资、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或重点生产物资。
“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申领系统”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根据用户申请的物资运输种类对应交通、卫健、应急、商务、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真正做到各尽其责、高效协作。用户注册、资料提交、部门审批、证件生成、通行核验等各环节全程网上流转、无接触办理,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同时,生产运输企业和物资接收单位还可以通过系统自行查询审核结果和申领进度,办事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零跑腿”。
为方便企业及单位申领“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各职能部门将加强值班值守,明确专人负责,每日8:30—22:00期间提交的通行证办理申请,做到即时审核。22:00后提交的通行证办理申请,于次日上午10:00前审核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办理。
同时,在畅通网办渠道的基础上,目前已经落实集中办公的区县仍继续保留,做到线上线下相结合,标准统一,同步推进,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需求。
具体申领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1)申请用户在“淄博民生警务平台”互联网站“淄博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申领系统”或“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号“通行证申领”中点击“立即注册”,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接收并录入短信验证码,成为个人注册用户。(2)个人注册用户登录系统后,选择需要运输的物资类别(物资类别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或增加),上传申请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照片、选择所属区县,申请成为通行证申领用户。
2、职能部门审核:根据用户所在区县以及选择的运输物资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用户为通行证申领用户。
3、上传资料:由通行证申领用户选择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上传车辆通行证申请表、物资接收单位证明、驾驶人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
4、职能部门审核上传资料: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相关职能部门对用户上传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对车辆号牌号码,排除注销报废等异常情况,即可审核通过。
5、申领成功:通行证申领用户可自行打印通行证,也可通过申领记录生成电子通行证二维码。遇路面检查时可出示电子通行证,疫情防控检查站点执勤人员通过手机扫码查验通行证。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为交通管控期间车辆准许通行证明,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挪用。使用时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遇路面检查时应积极配合,主动出示。如有违反,将依据防疫规定严肃处理。同时,“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不能作为人员出入村居、社区的通行证明。车内人员出入村居、社区,要严格遵守政府相关防疫要求,并持有相关证件。
系统上线初期可能会出现运行不稳定情况,如遇有问题可拨打“12123”交管热线,公安交警部门将安排专人及时跟进处理。
线上申领“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张店区职能部门服务电话: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应急防疫保障物资):
0533-2270801;15064334752;15564457906
张店区商务局(负责审核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0533-2869985
张店交警大队业务处理大厅:
0533-2139057;0533-2139063-8011;0533-61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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