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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回避实施细则

齐点淄博 2021-05-21 15:52:15 阅读量:

2021-05-21 15:52:15

  5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淄博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彭兆胜通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避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以下简称《任职回避规定》),较之前的规定扩大了任职回避的范围,是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重大发展。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解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维护程序正义,成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根据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需要,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出发,淄博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回避实施细则》,细化了任职回避的人员范围、适用情形、实施方法和责任追究,并制定了《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报告表》及《任职回避申请书》《法院工作人员履职承诺书》等配套材料,确保全市法院按照“刚性规定、稳妥操作”的原则,有序推进任职回避制度的贯彻落实。

  彭兆胜介绍,制定《回避实施细则》,既要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力争消除司法不公的风险隐患,又要做到审慎合规,坚守法律规定底线。为此,市法院多次召集座谈会,在市法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不同层面分别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酝酿,认真研讨,最终形成了《回避实施细则》。《回避实施细则》经市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于近日施行。

  《回避实施细则》共有七章三十七条。《回避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更广。一方面,需要报告、回避的近亲属范围更广,如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参照执行,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他法律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参照执行。另一方面,需要报告、回避的工作人员更广,如领导干部除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审委会委员,还纳入了其他承担领导职责的人员;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是操作性更强。如,有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但未提出回避的,所代理的案件需在立案时标注并纳入“四类案件”予以监管。又如,对任职回避的方式作出规定,要求领导干部需要任职回避的,按有关程序免去所担任的法院领导职务,保留职级或调整岗位,审判执行人员需要任职回避的,按有关程序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以法院内部岗位调整方式不能达到回避目的等特殊情形,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采取调动方式进行回避。

  三是责任要求更严。如,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实施细则》情况,每半年向市法院作专题报告。规定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负责人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又如,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有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形,采取变通手段和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以及近亲属采取隐名代理等方式在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

  下一步,市法院将认真抓好《回避实施细则》的实施,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和情况摸排,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平稳、顺利落实到位。通过不断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形象。(记者 张铭 通讯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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